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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实施办法( 试行 )
时间:2019-02-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预防执法办案风险事项的发生,及时、有效地化解执法办案风险,建立有效防范执法办案风险工作新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结合本院执法办案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是指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检察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论证评估;对有可能发生执法办案风险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报,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司法救助、教育稳控、协调联络等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风险发生。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本院设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检察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副检察长为领导小组副组长,检察委员会、侦监科、公诉科、反贪局、反渎局、控申科、业务监管中心、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兼联络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控申科,负责我院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院各业务部门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分析会,传达上级机关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研究分析本季度全院评估预警处置工作情况,对下一步重点工作进行部署。遇重大、紧急、事态严重的风险事项,随时召开分析会,研究处置方案,确保执法办案风险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第三章 预警的原则及范围

  第六条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二)谁承办、谁评估;

  (三)重点防范、依法处置、及时化解;

  (四)注重释法说理;

  (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应贯穿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的重点:

  (一)拟作出同意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或通知立案决定的立案监督案件;

  (二)拟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拟作出批捕、不批捕(或者撤销逮捕决定)、起诉、不起诉(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决定的案件;

  (四)拟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

  (五)拟作出扣押、冻结财产决定的案件;

  (六)拟对被监管人死亡作出正常或非正常死亡鉴定的案件;

  (七)拟作出不予立案复查决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八)拟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九)拟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国家赔偿案件;

  (十)拟作出撤回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拟作出撤回抗诉、撤销抗诉、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十一)拟作出查证不实或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决定的反映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案件;

  (十二)拟不同意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救助申请的;

  (十三)其他可能引发执法办案风险的影响重大、与民生关系密切、涉众型或敏感案件。

  第八条 在执法办案中应当对下列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预警:

  (一)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等办案安全问题的;

  (二)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过激行为甚至暴力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三)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上访、缠访、闹访、越级访的;

  (四)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为下一执法办案环节埋下隐患或带来不利影响的;

  (五)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反映、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

  (六)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被少数人借机恶意炒作,影响检察执法公信力乃至党和政府形象的;

  (七)可能导致发案单位停工停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可能产生的其他执法办案风险。

  第四章 预警处置的方法步骤

  第九条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实行案件分级风险评估制度。在执法办案中应对可能发生的社会风险及其程度、性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客观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级别。

  第十条 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案件、较大风险案件和一般风险案件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重大风险案件是指案情重大、社会公众和媒体高度关注、涉及被害人较多,极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自杀、自残、实施暴力等极端行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存在其他重大不稳定因素,需要多个部门共同解决的案件。

  第十二条 较大风险案件是指案情相对复杂、矛盾持续时间较长、处理有一定难度,极有可能引发涉检上访问题,需要上下级检察机关或本院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化解的案件。

  第十三条 一般风险案件是指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有关问题存在疑虑,对处理结果不理解,存在风险苗头,承办部门、承办人通过释法说理、协调疏导能够化解的案件。

  第十四条 办理风险评估预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风险评估。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情、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相关人员的言行举止、情绪和以往诉讼行为表现等情况,确定所办案件有无风险。对无风险案件,承办人在案件拟作出决定时填写《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表》,及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将该表附检察副卷。对有风险案件,承办人应拟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填写《执法办案风险预警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副卷、一份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较大、重大风险案件呈报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审查。

  (二)制定工作预案。对确定为重大、较大风险的案件,承办人和承办部门及时制定《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内容包括: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诉求、简要案情和拟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可能引发风险的情况及原因、拟化解的方案及稳控息诉措施、需要与本院其他部门及有关机关协调的问题等。拟定为重大风险案件的,由检察长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拟定为较大风险案件的,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拟定为一般风险案件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

  (三)落实处置化解工作责任。对重大风险案件,检察长是风险处置化解的主要责任人、包案领导;对较大风险案件,分管副检察长是风险处置化解的主要责任人、包案领导;对一般风险案件,案件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风险处置化解的主要责任人、包案负责人。对重大、较大、一般风险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风险处置化解的第一责任人,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分管副检察长和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化解信访风险,做好息诉工作,应因人制宜、多措并举,采取检调对接、刑事和解、释法说理、司法救助、公开听证、联合接访及舆情应对等多种形式,力争达成防范、处置、稳控、息诉的最佳结合,要防止因重视不够、应对不妥、处置失当而导致矛盾激化、事端扩大、风险上移。

  (四)办结报审归档。案件办结后,承办部门应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表》、《执法办案风险预警表》《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执法办案风险处置化解表》等相关材料归入检察副卷。重大、较大风险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风险事项处理情况报告》报分管检察长审查后一并归入检察副卷。《风险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简要案情、当事人主要诉求、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化解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五)加强协调配合。案件承办部门在风险事项化解中需要控申部门协调配合的,应及时与控申部门沟通,并将《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抄送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意见有分歧的,应上报检察长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口头告知,后移送信息资料。案件承办部门对情况重大、紧急,事态严重,涉及网络及舆情的风险事项,建议启动涉检舆情监测应对机制,并及时与本院宣传部门沟通联系,共同加强舆情监测应对。

  控申部门在接到信访人的第一份信访材料后,要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查找是否存在检察机关执法方面的问题,第一时间作出风险评估。有信访可能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预警,控申部门应协助案件承办部门共同做好涉案风险的化解和稳控工作,对信访隐患突出的案件,控申部门可以提前参与,同办案部门一起作好释法说理工作,同时了解发展态势,掌握后续工作的主动权。基层检察院对办案中产生的难以化解的重大风险,应及时上报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应加强指导和协调。两级检察院要建立与党委政府和其他政法机关的敏感案件协调联络机制,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化解执法办案风险的合力。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部门在矛盾化解、息诉稳控工作中认为需要对预警工作预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同意。

  第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应确定一名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处置联络员,负责对本部门评估预警后的案件,进行汇总整理,并将可能上访的原因、目前办理情况、主要矛盾和息诉方案及时通报控申部门。

  第十七条侦查部门办理存在风险的案件,报请逮捕、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发出信访风险提示,向侦监部门、公诉部门说明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风险及处理情况,做到侦查环节、审查逮捕环节、公诉环节的无缝衔接,防止因案件程序变更而引发执法办案风险的发生。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业务部门报送的备案进行审核,认为评估预警不当的,应向报送部门提出意见。要对个案信息、类案信息定期分析、评估,对信访多发、易发处室动态分析、评估。建立相应通报制度,对发生的信访案件和来访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从中整理出带有共性的信访问题,以及各业务部门在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指导业务部门制定措施、关口前移、防范在先,并及时对信访案件多的部门提出预警警告,督促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控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执法办案风险信息的收集、跟踪和反馈,对业务部门抄送的预警案件,应分类建立专门台账,一人一档,建立预警信息资料库,了解掌握各部门的案件风险情况,加强信访动态和风险的管理,形成预警信息网络。对重大、疑难、复杂,需要相关部门配合解决的信访案件,提交本院执法风险评估预警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可能引发涉检赴区进京的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院报告。向党委纪检、政府信访等部门及时通报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其他执法办案风险预警信息。

  第五章 相关要求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业务部门要公正执法,规范办案,避免因执法不当导致执法办案风险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和各业务部门应当树立责任意识、息访息诉意识,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把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认真做好办案风险的化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察长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负总责,分管副检察长和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领导所辖部门的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纪检部门同步督察。

  第二十三条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办案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对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开展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或在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严重不负责任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导致不稳定事件发生、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要定期分析总结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的成效和经验,深入查找自身业务和队伍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对策建议,及时报本院领导审阅。

  第二十五条 要将风险评估、预警上报、风险处置、信访管理、文书制作等功能置入检察信息化管理系统,把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管理的要求纳入各业务部门信息化工作内容,用信息化手段规范执法办案行为,落实风险评估预警处置机制,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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