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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拐区人民检察院涉检信访预警评估工作办法
时间:2019-0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化解涉检社会矛盾,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 涉检信访预警评估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分析排查涉及检察工作各个环节的社会矛盾,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

  第三条 涉检信访预警评估工作实行"承办人首办、科室局负责人负责、全院统一联动"的工作方式,必要时由院领导协调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做好调解和稳定工作,从而建立在源头上遏止涉检信访案件发生的长效机制,确保本院办理的所有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

  第四条 涉检信访预警评估的前提是对办理的案件实行风险评估,即办案部门对办理的所有案件,由承办人负责对所办案件是否存在不稳定因素,是否可能出现涉检信访进行事先评估,对经评估可能出现信访苗头的案件,及时制定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处理。

  第五条 实施“涉检信访预警评估”应遵行以下原则;

  (一)首办责任制原则;

  (二)公平和效率原则;

  (三)严格依法原则;

  (四)分工明确、责任追究原则。

  第六条 涉检信访预警评估工作全面落实首办责任,检察长为第一贵任人,各位分管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案件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各责任人对案件及其相关问题明确任务、层层把关。

  第七条 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负责对所办案件进行评估,分析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有信访隐患或有信访苗头的,耍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逐级汇报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在研究案件时,要将信访评估情况作为汇报内容一并汇报。

  第二章 案件风险程度的指数及处理原则

  第八条 全院有办案权的部门对办理的所有案件均应实行案件风险指数评估。全院干警对来访来信应热情接待积极引导并妥善处理。来信来访由控申部门归口管理。

  第九条 对案件的风险程度评估分三级指数

  一级:没有信访可能或可能性很小的;

  二级:有一定风险。但科室能够自行消除信访隐患的;

  三级:存在诉访风险,本科室难以化解,信访事件随时可能发生的。该级别的案件应主要包括;

  (一)木院自行侦查或审查的案件:

  l、农村干部或有关人员涉嫌的经济犯罪案件;

  2、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涉嫌的职务犯罪案件;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特殊身份(如负责涉及公共利益或众多群众利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员涉嫌的职务犯罪案件;

  4、久拖不决的民事行政申诉、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

  5、与侦查部门提供的结论不一致的技术鉴定或文证审查等案件。

  (二)侦监、公诉部门审查的案件

  1、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比较激烈的案件;

  2、拟改变管辖的或拟改变定性的案件;

  3、拟变更强制措施或不捕、不诉的案件;

  4、经审查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件;

  5、被害人人数较多的案件;

  6、经两次返补仍不能完善证据的案件;

  7、法院延期审理的案件;

  8、被害人申请抗诉的案件;

  9、撤回起诉或散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

  10、审限较长的案件;

  11、经评估极有可能出现信访的其它案件。

  第十条 对经评估风险指数属于一级的案件,承办人自行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对经评估风险指数属于二级的案件,承办人向科室负贵人及时汇报,由科室负责人决定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对经评估风险指数属于三级的案件,由主管领导决定,于立案或受案后三日内向本院控中部门通报备案,并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汇报案情,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人应当着重从下列情况中发现和评估案件是否存在"诉访风险"、“信访隐患”及“信访事件”,有无发生涉检信访的可能:

  (一)案件的背景中发现;

  (二)案件的具体细节中发规;

  (三)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在社会群众的反应中发现;

  (四)接收来信、来访中发现;

  (五)上级或其他部门的批件中发现;

  (六)新闻媒体的关注中发现;

  (七)案件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中预测;

  (八)有可能出现涉检信访风险的其它方面中发现。

  第三章 案件风险指数的评估及处置

  第十四条 对于自行侦查或受理审查的案件,各业务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

  各业务部门在受理、初查或摸排线索时,应当通过案件背景、群众的反映、查处案件或作出结论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等,事先对案件的风险程度指数进行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信访风险防范措施,填写《案件风险指数评估表》,制作《案件信访风险防范措施》、《案件风险指数评估表》和《案件信访风险防范措施》一式两份,案件承办人一份,内勤存档一份。达到三级风险指数的向控申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对于经评估案件风险指数为二级、三级的,要切实按照预定的信访风险防范措施,做到案件进程与信访风险防范同步制定、同步部署、同步落实。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承办人可适时调整风险指数。

  第十六条 所有案件的承办人对来信、来访、上访或反映问题的群众要按照"热情、依法、负责、高效"的方针,认真对待,对反映的问题要重点进行审查和取证。

  对到控申举报部门反映本院其它部门所办理的案件的,相关业务部门要与控中部门一道实行“联合接访”,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第十七条 经评估,案件风险指数为二级、三级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方法:

  1、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员责人或部门负贵人初查、立案、禾取强制措施前,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向有关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以确保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

  2、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特殊身份(如正负责涉及众多群众利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员涉嫌的职务犯罪案件,除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外,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向有关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以确保该人员所在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行;

  3、对于农村干都或有关人员涉嫌的经济犯罪案件,在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向地方党委、政府通报情况。以确保农村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村民的稳定;

  4、对于久拖不决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后是否符合抗诉条件,都要及时与控申、信访等部门联系,以防涉检信访案件产生;

  5、对于本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作出撤案决定的或由本院自行审查的案件,审查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在三日内将该撒案或不予受理的文书抄送控中部门,以做好稳定工作。

  6、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并且己经出现信访动向的,应当向本院控申部门通报案情,必要时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汇报案情。

  7、对于当事人反映办案不公或存在徇私等情况有信访可能的,由主管检察长决定向控申部门通报案情,同时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汇报,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或更换承办人员。

  8、对已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建议侦查部门撒案的案件,应在三日内将有关文书抄迭控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全院各部门对个案信息、类案信息每季度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对发生的信访案件和来访情况,逐案件进行分析,从中整理出带有共性的信访问题,找出在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出整改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在办案过程申,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当事人上访或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贵任倒查,并傲据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1、应当及时汇报而未汇报,导致上访案件发生或引发不良后果的;

  2、因吃拿卡要或态度蛮横等造成上访的;

  3、因接访不当或误导当事人引发上访的;

  4、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导致上访案件发生或引发不良后果的;

  5、其他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上访案件发生或引发不良杜会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视定由石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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