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强化控告申诉工作中预见、处置风险的能力,切实提高公正执法水平,规范办案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告申诉案件风险评估是指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对可能或已经引发极端行为、集体访、越级访、缠访闹访和社会关注的事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风险分析评判,制定防范、处置措施。
第三条 控告申诉案件应当对存在或者可能引发社会关注、涉检上访、非正常上访、对检察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件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包括:
1、涉及国家、公共安全和政治敏感因素;
2、涉及少数民族、宗教势力影响安定团结因素;
3、引发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因素;
4、引起媒体、网络等社会传媒公开性关注的因素;
5、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因素;
6、对所反映问题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得到依法处理,仍缠诉缠访的因素;
7、其他影响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和机关正常秩序的因素。
第四条 控告申诉案件风险评估实行“一案一评”、分级预警、逐级报告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根据评估内容的危险程度,将案件分为四级风险等级。
一级案件: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且矛盾突出、化解困难的; 上访人采取极端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已经引发媒体、网络炒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二级案件:社会影响范围广,大规模群访的苗头性、倾向性明显的,长期缠诉闹访的。
三级案件:可能存在诉讼终结,引发上访或媒体、网络关注炒作的。
四级案件:案件运行平衡,未发现风险隐患的。
第六条 对于一级、二级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检察院、当地党委政法委、信访局报告,争取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 对于三级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向本院检察长报告,并做好稳定上访情绪,安扶事宜。
第八条 对于四级案件,应当按照控申业务相关规定,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依法办理。
第九条 承办人受理案件后,应当填写《控告申诉案件风险评估表》,提出评估风险等级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风险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定调处、化解、维护稳定工作预案,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检察长接待来访过程中,发现有一级、二级、三级风险案件,应当及时交办业务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风险等级评估,工作预案等相关材料,必要时报上级检察院、本级党委政法委员会;送业务监督管理科备案。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