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阳光检务>>检务指南>>工作流程
证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9-0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 
检察新媒体
石拐检察微博
石拐检察微博
石拐检察微信
石拐检察微信
新闻发布会
国新办举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中外记者见面会
国新办举行“高质效办好每一...
版权所有: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喜桂图新区康庄大道10号 联系电话:0472-8729633 邮编:01407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