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99********,*族,中专,无业,无前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4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9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22日通过手机软件百度,搜索到一条有关出售假冒伪劣香烟的广告链接,通过点击广告链接添加了出售假冒伪劣香烟的微信昵称:诚信厂家(扫码付)的微信账户。2020年8月22日至2020年11月7日期间,张某某先后13次向这个出售假冒伪劣香烟的微信账户购买中华牌假冒伪劣香烟共计52000元。张某某将购买的中华牌假冒伪劣香烟通过在支付宝、微信发布广告、朋友圈的方式联系买家,出售中华牌假冒伪劣香烟共计200余条,销售总额53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包头市石拐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依法出具的被告人张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网上比对工作记录。
3.证人陈某某、候某某、任某某、雷某、张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别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假充真,销售中华牌假冒伪劣香烟200余条,销售金额达532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娜
检察官助理:李楠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