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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时间:2022-01-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41953********,汉族,小学,党员,现住包头市石拐区**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2021年8月6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包头市石拐区富力山工地附近卖水,其发现工地附近有裸露在外的电缆,遂产生盗割电缆牟利的想法。2021年7月9日5时30分左右,陈某某骑三轮车到达富力山9号工地门口便使用绿色手工锯盗割电缆线,导致该工地停电。因在盗割过程中电缆线冒火星(未盗割成功),陈某某便逃离案发现场。同日,公安人员将其抓捕到案。

2021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向被害单位赔偿5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其认罪认罚以及具有坦白、赔偿被害单位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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