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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拐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时间:2025-1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为更好发挥检察听证在助力法律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石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工作需要,本次拟选任20名听证员。

二、听证员职责

一)受邀参加石拐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二)参加听证会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办案秘密等。

三、听证员选任条件、方法和程序

(一)听证员选任条件

1.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自愿担任检察听证员,服从听证工作安排。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入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专家咨询委员、律师、人民调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

3)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等领域专家、学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被依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4.人民监督员可以参报听证员。

(二)选任方法

本次选任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意见。

(三)资格审查及选任程序

1.公布公告。在石拐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www.baotousg.jcy.gov.cn)、微信公众号公布选任公告。

2.资格审查。2025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石拐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报名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对资料不齐全、不真实以及不符合检察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3.组织考察。石拐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对进入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4.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在石拐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www.baotousg.jcy.gov.cn)、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5.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存在的,由石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通过石拐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www.baotousg.jcy.gov.cn)、微信公众号公布。

四、听证员的履职与保障

(一)受邀参加石拐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

(二)参加不公开听证的听证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由石拐区人民检察院保障,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听证员的管理

听证员库建立后,由本院负责听证员的资格审查、考察、抽选、履职评价反馈等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听证员资格:

1.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执照、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6.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二)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其出库:

1.因身体条件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3.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

4.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三)听证员的任职期限为3年。

六、报名方式

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的均填写《石拐区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将报名表、报名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和相关资格证书扫描件,于2025年11月26日前发至报名邮箱。

邮箱地址:835037798@qq.com

联 系 人:范亚坤

联系电话:8712000/15661511701

石拐区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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