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从中华法系深处走来
——对话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张晋藩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惩治犯罪、预防犯罪、开展犯罪治理的重要刑事政策,对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意义重大。这一政策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国情、传承中国文化,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从“宽猛相济”的治国方略到“惟刑之恤”的恤狱思想,宽严辩证治理智慧深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立足当下的法治要求与现实需求,也要向历史深处寻根问道。
近日,《检察日报》记者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张晋藩,听他讲述宽严相济的千年法治脉络,从传统法理智慧中汲取当代刑事治理启示。
溯源:“宽严相济”的历史源流
记者:据《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郑国大夫子产去世后,继任执政的子大叔最初推行宽政,因治理宽纵导致境内“群盗蜂起”,后不得不兴兵镇压才平息乱局。孔子对此评价道:“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学界普遍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想源头,正是孔子提出的“宽猛相济”理念。这一理念是在怎样的社会背景与思想环境之中产生的?
张晋藩:春秋时期是礼崩乐坏、诸侯争霸的大变革时代。在政治上,诸侯国坐大,周王室衰微,宗法分封制逐渐瓦解,社会阶层流动加剧,原有的礼乐之治已经无法约束民众行为、维系社会秩序。郑国地处晋楚两大强国之间,面临严峻的内忧外患。子大叔执政初期,试图以“宽”政安抚民众,却因法度宽纵导致“郑国多盗”,社会秩序大乱,最终依靠出兵镇压才勉强平息事态。这一历史实践充分说明:在礼治失效、社会矛盾尖锐的背景下,单纯依靠道德感召或放任自流的“宽”政无法实现有效治理。在思想上,诸子百家争鸣:法家主张严刑峻法,以刑止奸;儒家则坚持“为政以德”,反对纯任刑罚。作为儒家思想集大成者,孔子坚持“执两用中”的中和之道。因此,“宽猛相济”的辩证治理方案也是儒家“中庸”哲学在政治法律领域的具体投射。
记者: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到后世历代王朝的制度演变,这一理念从先秦至明清经历了怎样的理论演进与制度转化过程?贯穿其中的核心要义是什么?
张晋藩:“宽猛相济”从先秦理念到后世成熟制度,整体演进脉络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先秦理论奠基。孔子面对礼崩乐坏、政治失序的社会现实,总结郑国治理经验,提出“宽猛相济”的辩证理念,使其从具体政治经验升华为治国理念。汉唐体系成型。从汉代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到唐代《唐律疏议》明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本用关系,“宽猛相济”完成了理论整合与制度确立。宋明清实践深化。宋代设立鞫谳分司制度,明代推行重典治吏,清代建立秋审、逐级审转复核制,这些制度设计将宽与猛的尺度把握推向传统司法实践的高峰。
“宽猛相济”贯穿两千余年演进历程,其核心要义有三:
以“法致中和”为指导思想。《礼记·中庸》有言:“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可见,在儒家经典中,“中和”是最高的道德标准,达到“致中和”的境界就能达成“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治理效果。“中和”表现在司法上,含有执法公平、准确、宽猛合于法度之意。《荀子·王制》明确提出:“故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注疏直接点明:“中和,谓宽猛得中也。”在治理层面,“法致中和”反对两种极端:一是苛政猛于虎,纯“猛”则民残,致使民心背离;二是宽弛无法度,纯“宽”则慢,导致秩序混乱。
以“以民为本”为施政基点。“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中国几千年王朝兴亡的历史,都雄辩地证明了得民者昌、失民者亡的客观规律。孔子提出“宽猛相济”的落脚点在于“政是以和”。其中,“宽”的落脚点在民生,具体体现为慎刑、恤刑,轻徭薄赋,教化为先。“猛”针对的是危害统治秩序、侵害民生的“盗贼”与“奸邪”,其最终指向依然是保护绝大多数良善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宽与猛都是治理手段,社会安定、民心和顺才是终极追求。
以“循变协时”为调适机制。政策与法律制定后需要根据施行的实际效果及时予以调整,使之合于“中道”的要求。无论是《尚书》提及的“刑罚世轻世重”,《周礼》所言“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还是韩非子宣称的“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都强调立法与执法必须贴合客观形势作出针对性调整。“宽猛相济”并非僵化固定的标尺,而要根据不同时代的社会情况灵活调适。
记者:“宽猛相济”“刑罚世轻世重”等为何能成为历代王朝一以贯之的治理共识?这背后蕴含着怎样的治国思想渊源?
张晋藩:原因在于它们能够有效回应历代王朝统治中最核心的现实问题。“宽猛相济”解决的是统治手段的平衡问题,强调治理既要有道德教化的“宽”,也要有法律惩戒的“猛”。“刑罚世轻世重”解决的是统治力度的调节问题,强调刑罚的轻重必须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周礼》提倡“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就是这一思想的集中体现。这种因时制宜的灵活性,使统治者针对“乱世”用重典以迅速稳定秩序,针对“治世”用轻典以与民休息,从而高效地实现社会治理目标。
“宽猛相济”背后还体现了“德法共治”的传统治国智慧,这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成功经验,也是历史发展规律的体现。具体而言,儒家的“德治”“仁政”思想是宽猛相济理念中“宽”的思想渊源。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者继承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提倡“为政以德”,主张通过道德教化引导百姓向善,奠定了后世“德礼为政教之本”的价值基调。法家以“以刑去刑”“一断于法”,为“猛”提供了硬性制度工具。从商鞅的“轻罪重刑”到韩非子的“法、术、势”相结合,法家洞察人性之私,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与刑罚的威慑功能,在操作层面确立了“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具体路径。这种刚柔并济、德法兼用的治理模式奠定了“宽猛相济”的理论框架,并在此后两千多年间始终是历代王朝治国理政的圭臬。
探义:传统司法中“宽严相济”的制度表达
记者:传统司法既有“恤刑”“慎刑”的宽缓制度,也有针对重罪、恶逆的从严惩处。从历代成文法典的制度设计及司法实践来看,传统司法如何把握“宽”与“猛”的尺度?
张晋藩:中国古代对“宽”与“猛”的尺度把握,会根据当事人的身份、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考量。比如历代律法普遍针对老幼妇残、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设置恤刑条款,《唐律疏议》就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针对官僚贵族群体设置了八议、上请、官当等制度;针对父母年老应侍的家中独子,设立有存留养亲制度,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对罪犯予以宽宥。从犯罪情节方面考虑,对自首、过失犯、胁从犯等,会相应减免刑罚,民间细事词讼一般多依情理解决,由此形成了中国传统特有的裁断方式——调解;而对严重危害统治秩序和破坏纲常伦理的“十恶”重罪,明确要求从严惩处,犯罪者不仅不适用“八议”“上请”等宽免特权,也不在常赦范围之内。
除此之外,中国古代从重视生命价值的角度出发,设计了层级完备的死刑复审制度。比如《唐律疏议·断狱》“死囚复奏报决”条规定,“死罪囚,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讫,然始下决”,若司法官“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清代除罪大恶极的罪犯实行立决外,一般死刑监候案件须经秋审复审之后,按“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奏请上裁。如须执行死刑,须由皇帝御笔勾决。统治者通过复审程序进一步把握宽猛尺度,减少冤错案件发生。
乾隆三十年(1765年),湖南官犯饶佺因回护己过被判处死刑,同期浙江知府黄象震也因承审案件时回护被治罪,却仅判其发往军台效力(指官府将特定人员发往军台并令其出资保障军台运转),二者同罪异罚。乾隆皇帝闻讯急谕湖南巡抚将饶佺暂停处决,令刑部查明两案情节差异,再行明谕处分。嘉庆七年(1802年)秋审时,官员援引乾隆十八年(1753年)“一命必有一抵”之旨,拟将广东斗殴杀人犯姚得辉由“缓决”改判“情实”。对此,嘉庆帝御批纠正:“一命一抵,原指械斗等案而言,至寻常斗殴,各毙各命,自当酌情理之平,分别实缓。若拘泥‘一命必有一抵’之语,则是秋谳囚徒,凡杀伤毙命之案,将尽行问拟情实,可不必有缓决一项,有是理乎?命仍照原拟入缓。”由这两起案件,足见清代统治者对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的审慎态度,绝不允许僵化套用规则导致宽猛失衡。
明太祖朱元璋亦将“宽猛相济”的治理逻辑运用得非常纯熟。明初推行重典治吏,朱元璋对于贪官污吏严加惩治,甚至使用“剥皮实草”等酷刑。但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关涉民间父子伦理的犯罪,则愿意“为孝子屈法伸情”,借此弘风阐化,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明史·刑法志》中记载多起相关案例,如“民父以诬逮,其子诉于刑部,法司坐以越诉。太祖曰:子诉父枉,出于至情,不可罪。”再如,“有子犯法,父贿求免者,御史欲并论父。太祖曰:子论死,父救之,情也。但论其子,赦其父。”洪武八年(1375年)正月,“淮安府山阳县民有父得罪当杖,请以身代。上谓刑部臣曰:父子之亲,天性也。然不亲不逊之徒,亲遭患难,有坐视而不顾者。今此人以身代父,出于至情,朕为孝子屈法,以劝励天下,其释之。”
记者:“宽猛相济”中的“相济”是精髓,也是最难把握的。传统司法中“宽”与“猛”如何实现协调?司法官在断案中,如何避免失衡,最终做到罚当其罪?
张晋藩:中国古代在坚持援法断罪的前提下,对天理、国法、人情进行统一考量,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这是中华传统司法文明的重要特征。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有云:“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执法以顺人情,不仅使国法多了一层伦理温度,还获得了社会舆论的认同和支持,使判决更具约束力。当然,人情所反映的亲情义务与法律所反映的国家义务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要求,如果家族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家法干扰国法,则一律依法严惩。
唐玄宗时,有人诬告巂州(今四川省西昌市)都督张审素在军中贪腐,朝廷遂派监察御史杨汪审理此案。途中,张审素的部下挟持杨汪,迫其为张审素雪冤。很快周边军队赶至,杨汪得以脱身,于是上奏称张审素谋反,最终将其处死。张审素被处斩,他的两个儿子张瑝、张琇因尚未成年,被流徙岭南。几年后,张琇、张瑝为父报仇,杀死杨汪。
对于张琇、张瑝一案,时人“多言其合矜恕者”,大臣们也久议不决,中书令张九龄称其孝烈,宜免死,而侍中裴耀卿、李林甫主张“国法不可纵报仇”。玄宗认同私人复仇之风不可兴的看法,下敕曰:“张瑝等兄弟同杀,推问款承。律有正条,俱各至死。近闻士庶,颇有喧词,矜其为父复仇,或言本罪冤滥。但国家设法,事在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各申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夫,展转相继,相杀何限。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不能加以刑戮,肆诸市朝,宜付河南府告示决杀。”在这个法情冲突的案件中,唐玄宗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不惜逆人情而动。既然“国家制定法律,本为制止谋杀”,那么一旦放开则可能导致私下寻仇之风的盛行,将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唐玄宗权衡轻重利弊后,选择尊法弃情。
致用:传统司法智慧如何赋能新时代司法实践
记者:202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工作研究,确保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无论是个案办理还是犯罪治理,司法办案都应兼顾“宽”与“严”。具体来说,您认为当前司法机关应如何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当代司法实践,对传统慎刑恤刑、明德慎罚的治理智慧,应如何传承与创新?
张晋藩:在当代法治体系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底线是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情理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发挥调节作用,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也要求立法与司法清晰界定“宽”与“严”的适用范围,以便司法人员有的放矢。另外,司法机关要抓住“相济”的精髓,避免单向度办案,防止过宽、过严两种失衡。
中华传统“明德慎罚”“宽猛相济”理念,历经数千年演变,许多治理智慧已经被当代司法实践予以创造性转化。比如传统中国“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慎刑理念,转化为现代刑事诉讼的疑罪从无原则。司法机关坚守证据底线,对证据不足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或无罪处理,从源头上防范冤错案件。古代矜老恤幼,体恤弱者的司法传统,在当代转化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司法优待。这些都是对中华传统法治智慧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既坚守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延续了中国传统司法的人文底色。
记者:立足当下司法实践,我们还可以从中华传统司法智慧中汲取哪些经验,以细化完善“宽”与“严”的判断标准,统一司法尺度,提升办案质效?
张晋藩:中国古代非常注重对案卷的整理与编订。一方面,对于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往往赋予“通行”的法律效力,并将其纳入法典体系;另一方面,编纂《刑案汇览》《驳案汇编》等权威案例集,为各级司法官提供统一裁判参照,有效约束自由裁量、遏制刑罚畸轻畸重。
这一传统对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宽严标准不一等问题颇具参考价值。司法机关可以一方面完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发布机制,聚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发布针对性强的指导性案例,明确政策适用的具体场景;另一方面加强案例数据库建设,将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相关类案纳入数据库,并完善类案识别机制,帮助司法人员快速检索到在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等内容上具有相似性的类案,规范裁量,实现同案同判、宽严统一。
(本报全媒体记者潘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