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风采>>检察理论
强化路径建构更好发挥快检技术价值功能
时间:2025-12-26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运用法治手段守护生态环境、防范环境风险,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路径,而检察公益诉讼正是其中最具针对性的司法保障机制。为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优化取证模式,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起大力推动快检技术在公益诉讼检察中的应用,在《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强快速检测、大数据、遥感等技术在线索发现、筛查等检察监督办案中的应用。然而,司法实践中,快检结果常因证据效力不足、操作标准缺失等问题难以被采信,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常受质疑,存在从“调查可用”到“法庭可信”的鸿沟。如何让快检技术从“调查工具”转变为“可信证据”,成为亟待破解的课题。

快检技术的“调查可用”

快检技术的“调查可用”体现在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展现出的技术可行性、便捷性和效率优势,使其成为不可或缺的初步证据调查工具。这种“可用”并非主观判断,而是基于其在实践中对办案流程的实质性支撑作用。

现场性与快速性满足紧急取证需求。快检设备便携、易操作、检测耗时短,能突破传统实验室检测的时空限制。例如,水质多参数分析仪几分钟内可测pH值、溶解氧,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能现场筛查土壤重金属。这种“即测即得”的能力,让检察人员在发现污染线索后第一时间固定易逝证据,防止证据灭失或篡改,为后续办案奠定基础。

初筛性减少司法资源浪费。案件初查阶段,面对“污染区域广、疑似点位多”的困境,快检技术可低成本、高效率地普查筛查,锁定重点区域与对象。如浙江省安吉县检察院办理水域污染案时,用快检设备1天内从20余个排水口锁定3个超标排污企业,避免了对所有点位逐一委托鉴定的资源消耗。

支撑性推动起诉前高效解纷。快检结果可作为初步证据,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人磋商提供“数据支撑”。一方面促使行政机关正视监管漏洞,另一方面推动违法行为人主动担责,减少争议,加速整改,实现“最小司法成本最大化公益保护”。

经济性扩大监督覆盖面。相较于传统司法鉴定单次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费用,快检设备一次性投入后,单次检测耗材成本仅几十元至几百元。这种成本优势,让检察机关可频繁开展日常巡查、随机监测,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预防”,扩大生态保护范围。

快检技术“法庭可信”的现实障碍

尽管快检技术“好用”,但其要成为定案证据,必须符合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当前司法采信面临四大障碍,这些障碍共同导致快检结果难以获得法庭认可,形成“调查可用却法庭不信”的困境。

技术规范缺失削弱科学性。传统司法鉴定因遵循国家或行业标准具有高可信度,而多数快检方法未纳入国家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检测原理、精度范围等缺乏法律背书,不同设备检测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同时,如果应用快检技术时,采样量、保存条件等操作规范不统一,会进一步加剧结果不确定性,其科学性易受质疑。

证据属性模糊影响资格认定。现行诉讼法框架下,快检结果难以归入传统证据种类:若认定为“鉴定意见”,出具者多为检察机关内部技术人员,有的缺乏法定鉴定资质;若认定为“勘验笔录”,其核心是专业技术生成的数据,远超勘验笔录“记录过程情况”的范畴,最终导致证据资格认定陷入困境。

质证困难降低采信概率。质证环节,对方当事人常质疑快检设备未检定校准、操作不规范,且快检多为破坏性或瞬时采样,样品无法保存复核,对于数据真实性的佐证较难。

从“调查可用”到“法庭可信”的路径建构

为弥合“调查可用”与“法庭可信”之间的鸿沟,应从立法、技术、程序和能力四个层面系统性重构路径,构建证据生成、固定、审查、质证的全过程保障体系,确保快检结果能够符合司法证据的“三性”要求,真正实现从“调查工具”到“可信证据”的转变。

明确证据地位与适用原则。立法明确是快检证据获得认可的前提,因此需要完善相关制度。

首先,可在检察公益诉讼法中增设条款,参照食品安全法“符合标准的快检结果可作为依据”的逻辑,界定快检证据可采性核心标准——获取方法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操作主体具备资质、程序合法的快检结果,可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修改《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或出台“两高”司法解释,将快检证据定义为“技术调查意见”,明确其特殊证据地位,避免属性模糊。

其次,确立“初筛定位”与“复合印证”两大原则。“初筛定位”原则明确快检技术主要功能是线索发现与初步证明,不得作为认定“污染浓度精确值、损害赔偿数额”等核心事实的唯一证据,同时建立“快检筛查—行政检测复核”机制,用行政检测权威性补强快检效力。“复合印证”原则要求快检证据必须融入完整证据链,与勘验笔录、证人证言、无人机影像、行政监测数据等相互印证。如某河流污染案中,快检发现COD浓度超标后,检察机关结合企业排污记录、受害群众证言、环保部门监测数据形成证据链,最终获法庭采信。

最后,建立快检与司法鉴定的梯度转化规则。对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快检报告,赋予“推定真实”效力,可作为立案、紧急保全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需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具备CNAS/CMA资质的机构复核,复核一致则快检报告可作为定案根据,存在差异则以司法鉴定为准,并需说明差异原因。同时引入“技术比对清单”,要求移送快检证据时同步提交检测方法、仪器参数、操作记录等,供司法鉴定机构重点审查关键节点,实现技术衔接。

构建标准化与质量控制体系。技术规范是快检证据可信的基础。由最高检牵头,联合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检察公益诉讼环境快速检测技术应用规范》,对检测方法、设备要求、采样规程等作出统一规定,未按规范生成的数据不得作为证据。同时,建立严格质控流程。快检设备需定期由法定机构检定校准,建立检定档案;检测时,对同一样品多次检测,用标准样品验证准确性,且检测人员需详细记录时间、地点、设备编号等信息,形成“一人一检一档案”,确保数据可追溯。此外,推动快检设备与方法的国家级验证认证,建立“推荐目录”,为检察机关采购、法庭审查提供依据。

完善全链条证据审查规则。程序正当是快检证据合法的保障。操作流程上,实行“见证+全程记录+笔录规范”制度:条件允许时邀请第三方见证人到场,对取样、检测全过程录音录像,检测后及时制作《快检操作笔录》并签字确认。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检察院、法院配备环境领域专业人员,检察院技术调查官负责设备操作、数据初步分析,法院技术调查官辅助法官审查快检报告科学性,破解“认证难”。同时,强化出庭说明机制,要求快检操作人员或技术调查官出庭,就检测原理、操作过程等接受质询,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快检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提升专业素养与深化部门协同。人员能力与部门协同影响快检技术应用效果。一方面,加强人员培训。对检察技术人员开展环境监测理论与快检操作技能培训,实行考核上岗与定期复训,培养兼具环境监测技能与办案监督能力的专门人才,避免“会操作不懂办案、懂办案不会操作”的脱节问题。另一方面,深化跨部门协作。搭建“环境检测数据共享系统”,实现检察快检数据、行政部门日常监测与应急检测数据实时互通;建立“快检线索—行政检测”联动机制,检察机关快检发现问题后,触发行政部门正式监测,行政部门发现重大污染问题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快检,补充强化数据证明力。

快检技术从“调查可用”到“法庭可信”的突破,是检察公益诉讼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一过程并非单纯的技术升级,而是涉及法律规则、技术标准、程序规范的系统性工程。唯有通过立法明确地位、构建技术标准、保障程序正当、提供能力支撑,才能让快检技术摆脱“身份尴尬”,真正成为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利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坚实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新媒体
石拐检察微博
石拐检察微博
石拐检察微信
石拐检察微信
新闻发布会
新规取得实效 仍需久久为功 检察机关依法深化醉驾治理
新规取得实效 仍需久久为功 ...
版权所有: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喜桂图新区康庄大道10号 联系电话:0472-8729633 邮编:01407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