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监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标准、重点等基础性问题,为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了工作指引,并在检察机关内部解决了规范不足的问题。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党中央赋予检察机关的政治使命,是检察机关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当前破解行政检察产品“供给不足”“质效不高”等问题的迫切要求。
当前正处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开展的关键时期,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目前还存在立法供给不足、案件管辖规定不明晰、监督标准和监督边界未细化以及监督方式缺乏刚性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把当前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抓得更实、步子迈得更稳、效果做得更好?这是检察机关促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尽早转化成法律制度成果的迫切任务。笔者聚焦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职能定位,针对上述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就实现检察权对行政公权力的有效规制提出建议。
一、加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法律供给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至今已历经十年的探索。认真总结十年来的经验和不足,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这项工作予以明确,既是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实践提供坚实保障的必然要求,也是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路径。可以结合《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监督范围的表述,将“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作为单独的条款予以规定。其次,可以对行政诉讼法进行同步修订,参照该法第二十五条,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作为第五款予以增加。
二、细化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规则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面对党中央关于行政诉讼的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检察机关应当持续坚持对应监督原则,进一步深化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管辖改革。在此前提下,如何统筹推进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集中管辖、异地管辖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分散回归属地管辖,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和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角度出发,对于集中管辖检察机关发现的线索,适宜由集中管辖检察机关自主办理。若坚持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分散回归属地管辖,则应制定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规则,进一步细化案件线索移送对象、移送流程、线索审查标准等具体问题,以便提升线索移送质效。同理,关于监督标准的把握、监督边界的明确也应当在监督规则中一并细化制定。
三、增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刚性
增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的刚性,是检察机关助推依法行政的必答题。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缺乏刚性,既有后续保障机制不足的原因,也受行政机关是否落实检察建议缺乏实效考评机制等问题影响。检察机关要想解决刚性问题,应当紧紧依靠党委、人大,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下,争取最大程度的重视和支持,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开展创造有利环境。首先,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检察建议向党委、人大报告、备案、抄送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以年度报告、白皮书等形式向党委、人大报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工作情况,接受党委、人大对检察建议工作的指导,争取将采纳检察建议情况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评体系,倒逼行政机关提升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其次,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和沟通,扩大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机制建设成果,以定期走访座谈等形式通报倾向性违法情况,共同研究问题成因、探讨防范措施,在充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制发检察建议,最大程度获得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认同。最后,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落实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化办理要求,完善立案审查、调查核实、督促落实全流程机制建设,促进检察建议的精准度、实效性,进而增强检察建议刚性。
四、强化大数据赋能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运用大数据促进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破解监督瓶颈、优化监督流程、重塑监督模式的重要变革,也是新时代实现法律监督质效飞跃的关键力量。在行政检察领域,督促执法机关纠正“小过重罚”等数据模型的应用已非常广泛,充分破解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挖掘的问题。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还只是建立在对案卷审查的基础上,相关的数字检察模型尚未大规模搭建并运用。要将数字检察作为稳妥有序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切入点。一是积极拓展数据来源渠道,以数据对接为突破口,打通数据壁垒,推进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促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和流转。二是强化数据研判能力,探索建立行政检察内部数据分析平台,在现有案件办理基础上,分析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类型化违法线索,实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类案效应、领域效应。三是提高数字模型开发和应用成效,学习借鉴已推广的法律监督模型,从中挖掘理念、探寻思路、研究方法,实现法律监督数据的有效碰撞。通过适应“数字信息+智能化处理”对社会产生的全局性、基础性、根本性变革,推动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迈上新台阶。
【本文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24年立项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职能定位及优化路径研究”(JXJC2024B27)的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