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虚假诉讼弄虚作假,使法律和司法沦为违信之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不仅破坏公平正义,也严重损害社会诚信,被称为“司法毒瘤”和公平正义的“绊脚石”,社会各界对此深恶痛绝。《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因此,检察机关惩治虚假诉讼既是践行“国之大者”的体现,又是维护群众利益、践行“人民至上”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司法机关通力协作,惩治虚假诉讼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虚假诉讼具有违法成本低、获利高的特点,目前仍然十分活跃,而且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应当引起重视。
第一,案件数量略有回落,但新领域虚假诉讼层出不穷。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始终蹄疾步稳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2019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研判虚假诉讼形势变化,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和一系列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及时打击各类虚假诉讼。202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五号检察建议”,得到了法院的积极响应。2021年3月10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此后,各地检察机关先后与当地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合会签会议纪要,强化协作配合,共建联合惩治机制。在各部门的持续努力下,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纠正虚假诉讼案件10090件,2021年纠正8816件,案件数量有所回落。但是,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虚假诉讼案件高发态势未有根本改观,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任务依然艰巨,尤其是新发现的虚假诉讼值得重点关注。如近期浙江省绍兴市检察机关办理的5个车险骗保团伙49起虚假诉讼案,涉案金额共计1500余万元。此外还有上海、安徽检察机关先后办理的虚假车牌诉讼监督案等。这些新领域虚假诉讼的出现,也让我们思考一个问题:这些虚假诉讼是由来已久刚被发现还是当事人刚刚涉足这些领域?背后的理论和实践漏洞在哪里?同时,这也说明在利益驱动下,虽然各方加大了惩戒力度,但仍有不法行为人铤而走险,司法机关对此应高度警惕,打早打小,防止新领域虚假诉讼蔓延成势。
第二,虚假诉讼团伙化、专业化特征明显,监督难度显著增加。在司法机关的重拳打击下,为谋取不法利益,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了更为隐蔽的手法。有的不法行为人形成分工有序、配合密切的利益团伙,甚至以现代企业方式运作。有的向司法、科技、财务等专业人士寻求帮助,运用专业知识精心装扮“假官司”,以图瞒天过海。比如前文所述车险骗保团伙和虚假车牌案团伙。这类团伙背后常常有专业人士充当“军师”,策划周全、运作隐蔽。同时此类案件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处理难度大、信访风险大,不仅侵害公平正义,对社会秩序也构成一定威胁,有的还涉及黑恶犯罪。如最高检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李某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2015年10月以来,李某俊以开设的小额贷款公司为载体,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实施高利放贷活动,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长期以欺骗、利诱等手段,让借款人虚写远高于本金的借条等,制造虚假给付的事实。之后,李某俊等向法院提起上百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者主持签订调解协议,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造成5名群众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费等恶劣后果。在司法机关联手打击下,李某俊等人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涉及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也得到纠正。
第三,虚假仲裁、虚假公证案件数量不断增加。随着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惩治力度的加大,一些行为人开始转向以违法成本更低、非法获益更大、手法更加隐蔽的虚假仲裁、虚假公证来获取不法利益。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虚假仲裁、虚假公证惩治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近几年虚假仲裁、虚假公证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如北京林国彬等人勾结公证员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诱骗被害人在公证处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售房委托、抵押解押委托公证。再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的房产擅自过户至该组织控制之下,后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的房产,诈骗金额高达2亿元,社会危害巨大。这其中,虚假公证为虎作伥,扮演了非常不光彩的角色。
虚假诉讼出现上述态势变化的成因较为复杂,既与不法行为人的牟利冲动有关,也说明当前立法和社会治理还存在漏洞。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时刻警惕、密切跟踪研判,防止虚假诉讼冲击社会诚信和国家治理体系。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针对虚假诉讼新变化,检察机关当以三个“更加”为对策,切实做好防治工作。
一是更加注重运用协作思维。当前虚假诉讼隐蔽性更强、涉及领域更广,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难以有效防治,必须以协作思维积极联合各方力量,构建体系严密的防治网。继续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构建高效有力的联合惩戒机制。积极推动仲裁、公证立法完善,从源头堵住漏洞;建立联合惩戒名单制度,防止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被识破后,转战仲裁、公证领域;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为虚假诉讼惩治工作提供更多高质量的理论支撑。在检察机关内部,既要注重上下协同,四级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优势,形成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虚假诉讼监督体系;又要注重横向联合,民事检察部门和其他检察部门应在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移送、研判等方面通力协作,切实提升监督办案综合效能。
二是更加注重运用大数据。最高检党组积极进行顶层设计,部署大数据应用,全国检察机关案件办理质效明显提高。大数据在破解虚假诉讼线索发现难、查办难等方面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从2018年至今,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研发“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研发破产领域虚假劳资债权监督模型、湖北省检察院研发政务数据云监督……这些探索以科技赋能案件办理,将民事检察从个别、被动的监督转变为全面、主动的监督,极大提升了监督效率。前文所述5个车险骗保团伙即是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运用大数据通过对60万份民事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排查发现的。在今年全国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中,多项民事条线模型特别是虚假诉讼监督模型获得奖项,充分体现出虚假诉讼监督在数字借助上的巨大潜力。今年6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对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作出详细部署。虚假诉讼监督应当以此为契机,乘势而上,加强大数据在办案中的研发和运用,以“数字革命”驱动案件高效办理。
三是更加注重诉源治理。“上医治未病”,虚假诉讼发生后的监督难度和消耗成本远大于之前,只有更加注重诉源治理、溯源而查,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治虚假诉讼。一要加快案件办理。要让不法行为人在虚假诉讼案件中无从获利,以有力震慑潜在效尤者,消除潜在案源。二要主动担当,依法能动履职。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及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有关部门尽快亡羊补牢。在李某俊等“套路贷”案中,常州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7份,促进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取得良好成效。三要广泛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开展防治虚假诉讼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形成诚信诉讼的社会氛围,实现虚假诉讼社会治理资源的有效整合。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