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2〕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76********,**族,小学文化,工人,住包头市九原区韩庆坝新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村**号)。2021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05日1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牌陕K0****小型普通客车,在包头市石拐区集贤路包头古城门口处驶往停车场过程中被石拐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中乙醇浓度含量为87mg/100ml。2021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因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情节,有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或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违法行为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证明、酒精呼吸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现场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毒检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