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3********,群众,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城**路**号**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石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2月25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逮捕。
黄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8********,群众,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城**路**号**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石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2月25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4月2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6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彭某某和黄某某合谋通过在“全民K歌”APP上广泛给男性发布微信信息加为好友进行诈骗。二人添加对方微信后,用女性微信号与男性进行聊天,并冒充年轻女性与对方谈恋爱,获取对方信任后再以各种理由向对方“借钱”,以此手段对男性进行诈骗。二人实施诈骗的手机和微信号都是由彭某某提供。并且,彭某某诈骗得来的钱全部归自己所有。黄某某诈骗得来的钱按照彭某某百分之七十,黄某某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进行分配。二人诈骗得来的钱款被全部挥霍。
1、彭某某犯罪事实:
(1)2020年7月,彭某某使用“余生有你”与被害人于某某加之为微信好友,冒充女性,自称是“曾宝宝”,两人在网上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彭某某以过生日、外公过寿、与后妈争财产等理由骗取于某某62721元。在彭某某诈骗于某某的过程中,黄某某帮助彭某某进行诈骗,为彭某某提供收款微信二维码。
(2)2019年10月份,彭某某用微信名“余生有你”添加了被害人卢某某的微信。彭某某和卢某某说自己从小家境贫寒生活辛苦等,骗取了卢某某的同情和信任。从2019年11月份开始,以家中老人生病、没钱买车票、家人需要动手术、自己没有衣服穿了等各种理由向卢某某借钱。一直到2020年4月,卢某某共计给彭某某微信转账33290元。
2、黄某某犯罪事实:
2020年6月,黄某某使用“仙子”与被害人王某某加为好友,并冒充女性,自称是“小兰”,两人在网上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黄某某以去广东省揭阳找王某某没有路费、投资需要资金、家人生病过世需要钱等理由共计诈骗王某某22600元。
综上,彭某某共计诈骗96011元,黄某某共计诈骗2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陈述
1、于某某陈述;
2、王某某陈述;
3、卢某某陈述;
二、被告人供述
1、黄某某供述;
2、彭某某供述;
三、书证
1、扣押清单;
2、黄某某户籍信息;
3、彭某某户籍信息;
4、证明;
5、聊天记录截屏;
6、到案情况;
于某某提供的转账流水微信转账截屏;
8、王某某提供的与“仙子”的聊天记录截屏;
9、卢某某和微信名为“余生有你”的人的聊天记录截屏;
10、卢某某给“余生有你”转账的截屏,共计转账33290元;
11、补充侦查报告书;
12、退赔证明及谅解书;
四、辨认笔录
1、黄某某对彭某某进行辨认;
2、彭某某对黄某某进行辨认;
五、指认笔录
1、黄某某对作案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进行指认;
2、彭某某对自己作案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进行指认;
3、黄某某对微信二维码收款截图进行指认;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和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冒充女性,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钱,拿到钱后肆意挥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和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坦白交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其中彭某某家属已对一名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并获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勇
检察官助理:侯莹莹
2021年7月1日
附件:彭某某和黄某某现羁押与包头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