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吉忽伦图苏木**村**号。2014年7月31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石拐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9月10日因盗窃被石拐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拐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7月5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石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8月9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放羊路过包头市大鹤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鹤矿业公司)时,发现院内有铁管等物品且无人看管,于是从家开着车牌号蒙BS****的白色面包车到现场,盗窃滚筒电机3组,衣物若干,营业执照1份。经石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滚筒电机3组价值2116.8元,衣物及营业执照无认定价值。
2.2021年7月4日17时30左右,王某某外出挖苦菜时路过大鹤矿业公司,看见院内机器下面有槽钢,于是起意将槽钢据为己有。当日18时30左右王某某从家驾驶车牌号为蒙BS****的面包车带上工具返回大鹤矿业公司院内,使用钢锯、铁锤等取下4根槽钢、1根铁管,作案时被张伟伟发现并报警,后被到达现场的民警抓获。经石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槽钢(铁质)价值176.4元,铁管价值78.4元。
3.2020年2月的一天,王某某在位于石拐区运管站旁的朱某计谋家中盗窃音响一台。所盗物品因超过使用寿命无法估价。
4.2020年2月的一天,王某某在位于石拐区运管站旁瑞金福饭店内盗窃新飞冰柜1台。所盗物品因超过使用寿命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滚筒电机、衣物、营业执照、新飞冰柜、音箱等物证照片,证实被盗物品的情况;
2.石拐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证明》,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侦破经过、被告人的身份及前科、到案过程及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3.石拐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证实被告人的盗窃数额;
4.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郭某某的报案材料及三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被盗物品的情况;
5.证人孙某某、张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王某某仓库物品的归属及物品来源等情况;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盗窃的次数及盗窃物品的情况;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王某某被抓获地点现场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一霖
检察官助理:张敏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