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包头市**服务公司原临时雇佣人员(已辞职),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族西路**号街坊**栋**单元**楼**号)。2021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0日00时1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3****小型轿车沿蛇令窑村自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拐区国道210线与蛇令窑村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2021年7月1日,公安机关因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情节,有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或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到案情况、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证明、酒精呼吸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现场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毒检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