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72********,满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经石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期限一年。2019年1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由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8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霍某某通过其朋友杨某某介绍与辽宁某某公司形成挂靠关系,霍某某以辽宁某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辽宁某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分包的内蒙古包头某某项目的工程,后将该工程承包给山东某某公司。辽宁某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工程联络单上签字盖章,山东某某公司需要霍某某每天出具一份当天的出工记录表,并且要求负责人签字盖章,当时霍某某没有辽宁某某公司的印章,为工作方便,私自刻了一个“辽宁某某公司某某项目工程专用章”。在《发电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量签证单上均加盖了该公章。经依法核实,辽宁某某公司没有上述公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
2.抓捕经过
3.出所登记表、拘留证、释放通知书
4.霍某某人口基本信息
5.辽宁某某公司营业执照
6.辽宁某某公司公章印模
7.工程量签证单20张
8.《内蒙古包头某某项目光伏区施工合同》
9.《劳动合同书》
10.《发电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11.辽宁某某公司出具的《证明》
12.情况说明
13.霍某某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
14.《刑事判决书》
二、物证:辽宁某某公司项目工程专用章
三、证人证言:
1.许某某证言
2.谢某某证言
3.杨某甲证言
4.杨某乙证言
四、被告人霍某某供述:
五、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便于签订合同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勇
检察官助理:季红敏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