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71973********,汉族,初中文化,原包头市**公司安环部部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包头市**公司职工宿舍,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上午10时左右,天车工代某某从炼钢厂一楼上至三楼天车轨道运行平台,沿平台人行通道前往天车驾驶室准备接班,10时20分左右,跨过平台围栏打开天车制动门登上天车,未按规定路线进入天车驾驶室,而是沿着天车小车轨道行走,不慎从小车轨道坠落至钢包维修区地面,导致事故发生。经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代某某尸体进行解剖鉴定,鉴定意见为死者代某某系高空坠落致多脏器破裂死亡。案发后,**公司与代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其家属110万元。樊某某作为安环部部长,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本院认为,樊某某作为安环部部长,对代某某的死亡有疏于监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