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91995********,汉族,中专文化,内蒙古**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7月27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乔某某和几个同事在石拐旧区饭馆喝酒吃饭后,于22时16分许,驾驶蒙B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224线39公里500米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乔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结论
5、视频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勇
检察官助理:侯莹莹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