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阳光检务>>法律文书
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1-10-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91995********,汉族,中专文化,内蒙古**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7月27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乔某某和几个同事在石拐旧区饭馆喝酒吃饭后,于22时16分许,驾驶蒙B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224线39公里500米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乔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结论

    5、视频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勇

                              检察官助理侯莹莹

 

                              2021年5月13日

检务指南
案件信息
法律文书
检察新媒体
石拐检察头条
石拐检察头条
石拐检察微博
石拐检察微博
石拐检察微信
石拐检察微信
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高质效知识产权检察履职 服务高水平科技创新”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高质...
版权所有: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喜桂图新区康庄大道10号 联系电话:0472-8729633 邮编:01407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