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6月7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5月20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丁某某与朋友李某某等人在石拐区后营子停车场一家饭店吃饭饮酒。当日17时左右,丁某某驾驶蒙BN****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石拐区颐康小区准备去往石拐区古顺园接朋友赵某某,其沿石拐区康庄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拐区康庄大道与开元路交叉口处时,与赵某某发生争执,随后丁某某驾驶蒙B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拐区开元路、210国道绕了一圈后返回与赵丽红发生争执的地方,周围群众看到后报警,丁某某被现场抓获。后经检测,丁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021年5月20日丁某某询问笔录、2021年5月27日丁某某询问笔录、2021年6月7日丁某某讯问笔录;
3.证人证言
2021年5月20日李某某询问笔录、2021年5月20日赵某某询问笔录、2021年5月24日郭某某询问笔录;
4.鉴定意见
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丁某某查获视频、丁某某讯问视频等;
6.现场勘验照片
现场勘验方位照片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中乙醇浓度达到126.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吕勇
检察官助理: 张敏
2021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