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228221984********,土家族,中专文化,群众,包头市**公司**项目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期限十二个月。
本案由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0时左右,胡某某与赵某某等人在石拐老区某食堂喝酒。当晚胡某某驾驶“北京”牌蒙B6****号轻型栏板货车(车内乘坐赵某某)去石拐老区加油站加油,于22时27分许,行驶至省道224线39公里(石拐大桥)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1.石拐区交管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获视频,证实了胡某某被现场查获、无反抗行为。
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了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立案侦查。于2020年11月2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期限十二个月。执行机关是包头市公安局石拐派出所。
3.身份证复印件、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证实了胡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胡某某居住在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
4.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胡某某准驾车型是C1,蒙B6****号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是胡某某,使用性质是非营运。
5.《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证实了胡某某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呼气中酒精含量值122mg/100ml。
6.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了胡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23:30分在五当召镇卫生院被提取血样。2020年10月15日16时20分,银栋、刘占军将胡某某的血液样本送石拐交管大队检测,胡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合法。
7.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石拐区大队出具的《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了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唾液联合检测试剂检测,胡某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胡某某2020年10月14日22时27分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9.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证实了胡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
10.工作证明:证实了胡某某现在包头市某某公司某某项目工作。
二、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了2020年10月14日晚上,胡某某与赵某某等人在石拐老区某食堂喝了酒以后,由胡某某开车,车上乘坐赵某某在去石拐老区加油站加油的路上被交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一霖
检察官助理:季红敏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