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5196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住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欣望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9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独自一人在石拐新区商业中心一家饭店吃饭饮酒,当日12时40分许,吴某某醉酒后驾驶“东风”牌蒙BW****号小型普通客车打算去石拐区神包家园休息,行驶至崇德大街与巴达嘎尔大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测,吴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89.1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