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村委会,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包头市看守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晚,侯某某与几个同事在喜桂图新区吃饭喝酒。侯某某酒后约当晚21时56分,驾驶“东风日产”蒙B5****牌轿车,从巴达噶尔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崇德大街交叉口处,因涉嫌醉酒驾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侯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1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
侯某某供述;
二、证人证言
赵某某证言;
三、书证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查获经过和到案经过;
3、呼出气体检测报告;
4、侯某某抽血照片;
5、驾驶员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表;
6、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7、侯某某居住证明;
8、侯某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
9、单位证明;
10、毒检报告书;
11、情况说明;
四、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某到案后主动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一霖
检察官助理:侯莹莹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