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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1-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村委会,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包头市看守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晚,侯某某与几个同事在喜桂图新区吃饭喝酒。侯某某酒后约当晚21时56分,驾驶“东风日产”蒙B5****牌轿车,从巴达噶尔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崇德大街交叉口处,因涉嫌醉酒驾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侯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1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

侯某某供述;

二、证人证言

赵某某证言;

三、书证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查获经过和到案经过;

    3、呼出气体检测报告;

    4、侯某某抽血照片;

    5、驾驶员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表;

    6、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7、侯某某居住证明;

8、侯某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

9、单位证明;

10、毒检报告书;

11、情况说明;    

四、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某到案后主动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一霖

                              检察官助理:侯莹莹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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