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8********,汉族,初中,餐饮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神包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4月3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4月10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3月12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朋友王某某等人在包头市滨河新区一家饭店吃饭饮酒,后朋友将其送回至石拐新区。当日22时40分许,黄某某驾驶“五菱”牌蒙B8****号小型面包车打算从自己家底店回位于神包家园的家中,行驶至康宁路与巴达嘎尔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黄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81.2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