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5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住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缸房地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2月5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董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上行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与同事梁某某等3人在石拐区亚新隆顺特钢厂生活区一家饭店吃饭饮酒,饭后同事将其送回位于石拐区五当召镇缸房地村的家中。当日16时许单位通知董某某返回,随后其驾驶车牌号为蒙BZ****号小型轿车从家出发去往单位,沿石拐区青五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五公路35公里昌兴酒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血中乙醇含量为17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021年1月11日董某某询问笔录、2021年2月5日董某某讯问笔录;
3.证人证言:
2021年1月12日梁某某询问笔录;
4.鉴定意见:
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董某某查获视频、董某某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中乙醇浓度达到170.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驾驶资格证被吊销后在未取得新的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勇
检察官助理 张敏
2021年8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